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0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⑴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23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經同院97年度簡上字第5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⑵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8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⑶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80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⑷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⑸因竊盜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⑹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8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上刑之宣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⑺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以上數個刑之宣告,於97年9月18日起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0年2月17日,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並經法務部矯正司98年7月2日法矯字第0999017401號函核定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執行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上開刑之宣告正在執行中且經核定假釋,均堪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