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原告與被告 楊家銘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2,4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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