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 張正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鳳 、 張正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泛稱被告張正福騙取委託書,擅自提領原告母親遺留存款,並另存新臺幣(下同)450萬元予訴外人陳雪峯(已歿,即被告陳淑鳳之父)所有帳戶內,被告二人花用該款項,致僅餘166,000元,茲因原告理應繼承其中225萬元,請求還原告合理賠償云云,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程式有待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又,原告如能自行按請求標的金額計算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亦請一併繳納,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