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26號原告臺中市私立立人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吳德富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原告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除其最初在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元而得免予繳納裁判費10萬元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