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66號原告 紀寶珠 被告 賴瑞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收受支付命令後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4日以100年度補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繳新台幣18,221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