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0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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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0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0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9703、9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暨被告甲○○所辯不足採信之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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