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4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哲豪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張哲豪為其會員,逾期未繳月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其提出知會員合約書未經債務人簽章,經本院於111年8月10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具債務人簽章之合約書,上開通知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自難認債權人已盡其釋明之義務。是以,債權人既未釋明兩造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