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 葉訓堂 被告 王姵云
古曜銓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4號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李佳靜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