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原告 傅筱茿 被告 謝焸憲 上列被告謝焸憲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79號),經原告傅筱茿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鐘乃皓
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