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原告 傅筱茿 被告 謝焸憲 上列被告謝焸憲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79號),經原告傅筱茿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鐘乃皓
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58 號裁定(111.09.29)【本件裁判書】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534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