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9號上訴人即被告昇樺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里○○路○○○號法定代理人 史秉仟 住同上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驊茂工程整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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