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4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27日傷害人之身體,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660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39號),判處拘役5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