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8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竊盜四罪,各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及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2、3、4所示犯罪時間犯竊盜四罪,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係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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