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0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竊盜三罪,均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竊盜三罪,經本院各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
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1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係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