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七五號
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張世尚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0九號審理中,兩造間成立和解,並同意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卓進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壹仟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聲請支付命令費用│一千元││├─────────────┼─────────────┼──────────┤│裁判費│五萬四千四百五十元││├─────────────┼─────────────┼──────────┤│因和解退費(須扣除)│二萬七千二百二十五元││├─────────────┼─────────────┼──────────┤│共計│二萬八千二百二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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