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簡上字第120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94年度簡字第6989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4年度偵字第1138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及所示偽造之「乙○○」署押共柒拾伍枚均沒收。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及所示偽造之「乙○○」署押共柒拾伍枚均沒收。
事實
一、緣甲○○與乙○○二人乃父子關係。因乙○○涉犯他案遭法院羈押,甲○○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乃於民國93年9月6日後某不詳時、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3樓住處內,未經乙○○之同意而擅自竊取乙○○所有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聯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1張(此部分未據乙○○提出告訴),而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甲○○基於詐欺得利及偽造私文書並進而行使之概括犯意,
連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先後購得如該附表所示之享用住宿、使用相關設備歌唱服務及餐飲之利益,並分別在如附表所示之消費簽帳單上偽簽「乙○○」之署名,偽造用以表示收受各該利益意思之私文書,並將上開偽造之簽帳單,行使交付於各該特約商店之人員,用以支付前揭消費所需費用,使各該特約商店人員陷於錯誤,誤信甲○○係該信用卡之使用者,而允以該信用卡繳付款項,使甲○○取得免於支付如附表所示之消費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乙○○本人,及聯邦銀行對信用卡控管之正確性。
㈡甲○○復基於詐欺取財、及承前揭偽造私文書並進而行使之
概括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先後購買如該附表所示之物品,並在如附表所示之消費簽帳單上分別偽簽「乙○○」之署名,偽造用以表示收受該物品意思之私文書,並將上開偽造之簽帳單,行使交付於各該特約商店之人員,用以支付前揭購物所需之費用,使各該特約商店人員陷於錯誤,誤信甲○○係該信用卡之使用者,而允以該信用卡繳付款項,並交付該等物品,足以生損害於乙○○本人,及聯邦銀行對信用卡控管之正確性。
二、甲○○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明知將金融卡插入自動櫃員機,輸入密碼,係表示已得到金融卡持有人之同意得以提款,然其並未經乙○○之同意,竟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連續持乙○○所有之前開聯邦銀行信用卡,各在附表所示之自動櫃員機,以將前開信用卡插入自動櫃員機、並輸入密碼,使得上開自動櫃員機之識別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以此不正方法共冒領新台幣(以下同)26萬2千元得手。嗣甲○○於犯罪後,乃於該管公務員發覺前、即94年2月21日9時48分許,向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依法有權襄助檢察官實施偵查、詢問被告之檢察事務官林信男自首,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甲○○自首、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之父乙○○先後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屬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94年6月13日高市警三二分三字第0940016349號函所附前開信用卡申請資料暨消費帳單影本,及聯邦銀行所呈報之調單回覆簽收表、簽帳單影本及ATM預借現金交易資料調閱回覆表等份附卷足憑,復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認上情不諱,足徵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按持卡人在信用卡簽帳單上之客戶簽名欄簽名後交還特約商店,係表示持卡人確認簽帳單上記載之交易標的及金額並表示負責,及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意,是該簽帳單含有收據及請款單之性質,要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無訛。
次者,信用卡交易基本上於信用卡中心不依契約給付持卡人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商店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商店仍直接負有給付價金義務,從而持信用卡交易與通常之買賣,並無差異,僅在價金給付上由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代為付帳,而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給付特約商店價金時,則事後之權利關係發生變動,亦即由持卡人對於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是持卡人與特約商店間之交易,乃係以信任關係為基礎的繼續性信用販賣契約,倘持卡人並無支付價金之意思與能力,向特約商店提示信用卡消費,乃屬對特約商店店員施行詐欺。又持信用卡交易後,店員交付予持卡人簽名之簽帳單係1式3聯或1式2聯(1式3聯部分:其中第1聯由持卡人簽名後,同時複寫第2、3聯;1式2聯部分,
1聯交被告留存,1聯交商店收取,非複寫簽單,故僅交商店收取之該聯有署名),即由特約商店交持卡人收執,係表明持卡人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約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故持卡人於該簽帳單簽名之用意與票據背書大致相同,皆係對所簽之金額表示負責之意,具有私文書之性質,其中第2聯、第3聯則由持卡人提出交付予特約商店,特約商店將第2聯存查,第3聯則轉交由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倘非持卡人本人以之消費,縱令交易內容屬實,亦不容他人任意虛冒持卡人之名義,逕自偽簽持卡人之署名於該等簽帳單上,進而表示確認消費內容之意。綜前所述,本件被告持前開信用卡先後於附表、所示時、地假冒乙○○本人而為消費,另於附表所示時、地,於自動付款設備冒領款項等情事證明確,其犯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既遂罪,及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被告就附表所示犯行,並未詐得金錢或現實之財物,僅係因而享有免於支付費用之不法財產利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認被告此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容有誤會,惟其認被告冒用他人名義刷卡消費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既遂罪論處。
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簽帳單簽名欄內,偽簽「乙○○」署名之行為,分別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分別持該偽造之簽帳單用以交付附表、所示特約商店人員而行使之,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行為,各係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又係同一構成要件之罪,應分別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行使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既遂罪、連續詐欺得利既遂罪、及連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並均加重其刑。再被告所犯連續詐欺取財既遂罪、連續詐欺得利既遂罪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3罪,彼此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再者,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連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二者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觸犯構成要件相異之罪名,自應分論併罰。此外,被告於犯罪未發覺前,即向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依法有權襄助檢察官實施偵查、詢問被告之檢察事務官林信男自首,此有卷附94年2月21日訊問筆錄1份可證,是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應分別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先加後減之。
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乃基於詐欺得利及偽造私文書並進而行使之概括犯意,連續在如附表所示之消費簽帳單上偽簽「乙○○」之署名,原審判決誤載被告所偽簽者為「甲○○」之署名,自有疏誤;㈡次依前揭犯罪事實所示,被告就附表所示各項詐欺得利之犯行,均屬既遂,原審於判決論罪理由中誤認被告另有涉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云云,容有誤認;㈢按刑法第324條規定於直系血親之間,犯同法第29章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查前開信用卡所有人為乙○○,其與被告甲○○二人乃係父子之直系血親關係,又乙○○於本件案發後始終未曾向被告提出告訴一節,業據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結證屬實,且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未就被告涉犯竊盜罪部分併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審疏未詳查此情,遽以檢察官漏未針對被告所涉竊盜犯行併予聲請簡易處刑、且該部分與其他已聲請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由,誤為併予審理,自有未受請求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㈣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連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觸犯構成要件相異之罪名,自應分論併罰,業如前述。原審誤將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二罪,併同前揭未據起訴之竊盜罪逕依牽連犯論以一罪云云,於法亦有未洽。綜此以觀,本件檢察官以前述㈢、㈣為據提起本件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四、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冒用他人名義盜刷信用卡消費及冒領存款,行為誠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盜刷信用卡及冒領存款之金額尚非甚鉅,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及自首接受裁判,頗見悔意等一切情狀,酌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此外,附表、所示「乙○○」之署押共75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刷卡偽造後交予商店留存及聯合信用卡中心之存根聯,既經交付為各該商店及聯合信用卡中心所有,自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交被告持有之顧客存根聯,雖屬被告所有,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所指之「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係指被告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物而言,顧客存根聯於客觀上僅係確認刷卡並同意付款金額之證明,客觀上並無財產上之價值,自難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併此敘明。
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認被告涉有如附表所示、偽以乙○○名義持前開聯邦銀行信用卡向店家訛詐商品之犯行云云。經查:訊之被告堅詞否認該3次刷卡消費交易係其所為,且參以證人乙○○亦於原審到庭證述該3次刷卡消費乃係其本人所親為等語屬實(參見原審卷第20頁),從而被告並未實施如附表所示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之情,應堪認定。惟因檢察官認被告此部分核與前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各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之
2第1項、第55條、第56條、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意芳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明忠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獲得服務部分(信用卡刷卡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刷卡時間│特店名稱│金額│備註││││││偽造乙○○││││││之署押│├──┼──────┼───────────┼────┼─────┤│1│93年9月12日│富豪視聽歌唱│6300│3聯單,3枚│├──┼──────┼───────────┼────┼─────┤│2│93年9月14日│夏威夷視聽歌唱│2000│2聯單,1枚│├──┼──────┼───────────┼────┼─────┤│3│93年9月16日│瓊林旅館│8000│2聯單,1枚│├──┼──────┼───────────┼────┼─────┤│4│93年9月16日│闔家歡視聽歌唱歌城│1880│3聯單,3枚│├──┼──────┼───────────┼────┼─────┤│5│93年9月16日│闔家歡視聽歌唱歌城│300│3聯單,3枚│├──┼──────┼───────────┼────┼─────┤│6│93年9月16日│闔家歡視聽歌唱歌城│350│3聯單,3枚│├──┼──────┼───────────┼────┼─────┤│7│93年9月16日│闔家歡視聽歌唱歌城│2420│3聯單,3枚│├──┼──────┼───────────┼────┼─────┤│8│93年9月17日│闔家歡視聽歌唱歌城│945│3聯單,3枚│├──┼──────┼───────────┼────┼─────┤│9│93年9月17日│闔家歡視聽歌唱歌城│1890│3聯單,3枚│├──┼──────┼───────────┼────┼─────┤│10│93年9月18日│富豪視聽歌唱│1000│3聯單,3枚│├──┼──────┼───────────┼────┼─────┤│11│93年9月18日│富豪視聽歌唱│6100│3聯單,3枚│├──┼──────┼───────────┼────┼─────┤│12│93年9月20日│瓊林旅館│2750│2聯單,1枚│├──┼──────┼───────────┼────┼─────┤│13│93年9月21日│富豪視聽歌唱│5700│3聯單,3枚│├──┼──────┼───────────┼────┼─────┤│14│93年9月23日│闔家歡視聽歌唱歌城│3708│3聯單,3枚│├──┼──────┼───────────┼────┼─────┤│15│93年9月28日│闔家歡視聽歌唱歌城│5010│3聯單,3枚│├──┼──────┼───────────┼────┼─────┤│16│93年9月30日│芭芭拉KTV-04│4700│2聯單,1枚│├──┼──────┼───────────┼────┼─────┤│17│93年10月1日│闔家歡視聽歌唱歌城│2545│3聯單,3枚│├──┼──────┼───────────┼────┼─────┤│18│93年10月4日│闔家歡視聽歌唱歌城│2814│3聯單,3枚│├──┼──────┼───────────┼────┼─────┤│19│93年10月10日│瓊林旅館│5500│2聯單,1枚│├──┼──────┼───────────┼────┼─────┤│20│93年10月10日│瓊林旅館│8300│2聯單,1枚│├──┼──────┼───────────┼────┼─────┤│21│93年10月15日│瓊林旅館│5500│2聯單,1枚│├──┼──────┼───────────┼────┼─────┤│22│93年10月15日│瓊林旅館│5500│2聯單,1枚│├──┼──────┼───────────┼────┼─────┤│23│93年10月15日│闔家歡視聽歌唱歌城│950│3聯單,3枚│├──┼──────┼───────────┼────┼─────┤│24│93年10月15日│闔家歡視聽歌唱歌城│1913│3聯單,3枚│├──┼──────┼───────────┼────┼─────┤│25│93年10月15日│星光大道美容名坊│1680│3聯單,3枚│├──┼──────┼───────────┼────┼─────┤│26│93年10月16日│萬事達高級汽車專業美容│7000│2聯單,1枚│├──┼──────┼───────────┼────┼─────┤│27│93年10月17日│大帑殿KTV-明華店│2497│2聯單,1枚│├──┼──────┼───────────┼────┼─────┤│28│93年10月20日│和間視聽歌唱歌城│3084│3聯單,3枚│├──┼──────┼───────────┼────┼─────┤│29│93年10月21日│闔家歡視聽歌唱歌城│2500│3聯單,3枚│├──┼──────┼───────────┼────┼─────┤│30│93年10月21日│瓊林旅館│2700│2聯單,1枚│├──┼──────┼───────────┼────┼─────┤│31│93年10月21日│瓊林旅館│2700│2聯單,1枚│├──┼──────┼───────────┼────┼─────┤│32│93年10月21日│唐宮餐廳│3300│2聯單,1枚│├──┼──────┼───────────┼────┼─────┤│33│93年10月23日│萬事達高雄汽車專業美容│17000│2聯單,1枚│├──┼──────┼───────────┼────┼─────┤│34│93年10月25日│闔家歡視聽歌唱歌城│2991│3聯單,3枚│├──┼──────┼───────────┼────┼─────┤│35│93年10月26日│唐宮餐廳│4670│2聯單,1枚│├──┼──────┼───────────┼────┼─────┤│36│93年10月30日│享溫馨KTV-五福店│1320│2聯單,1枚│├──┼──────┼───────────┼────┼─────┤│37│93年10月30日│闔家歡視聽歌唱歌城│1350│3聯單,3枚│├──┼──────┼───────────┼────┼─────┤│38│93年10月30日│闔家歡視聽歌唱歌城│1770│3聯單,3枚│├──┼──────┼───────────┼────┼─────┤│39│93年10月30日│享溫馨KTV-五福店│3203│2聯單,1枚│├──┼──────┼───────────┼────┼─────┤│40│93年11月2日│瓊林旅館│6000│2聯單,1枚│├──┼──────┼───────────┼────┼─────┤│41│93年11月2日│地中海三溫暖│2260│3聯單,3枚│├──┼──────┼───────────┼────┼─────┤│42│93年11月2日│闔家歡視聽歌唱歌城│2570│3聯單,3枚│└──┴──────┴───────────┴────┴─────┘附表:獲得財物部分(信用卡刷卡金額單位:新臺幣)
┌──┬──────┬───────────┬────┬─────┐│1│93年9月17日│全家福鞋業股份有限公司│700│2聯單,1枚││││-大昌106│││├──┼──────┼───────────┼────┼─────┤│2│93年9月30日│一亨運動用品-三多店│4950│3聯單,3枚│├──┼──────┼───────────┼────┼─────┤│3│93年10月6日│飆新立異通訊行│8200│3聯單,3枚│├──┼──────┼───────────┼────┼─────┤│4│93年10月6日│怡利實業社│3500│2聯單,1枚│├──┼──────┼───────────┼────┼─────┤│5│93年10月19日│允揚汽車│6700│3聯單,3枚│├──┼──────┼───────────┼────┼─────┤│6│93年11月1日│金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6300│2聯單,1枚│├──┼──────┼───────────┼────┼─────┤│7│93年9月30日│新潮流視聽社│3600│3聯單,3枚│└──┴──────┴───────────┴────┴─────┘附表:(信用卡預借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時間│金融機構名稱│預借金額(新臺│備註│││││幣)││├──┼──────┼───────────┼───────┼───┤│1│93年9月20日│第一商業銀行五甲分行│10000││├──┼──────┼───────────┼───────┼───┤│2│93年9月20日│第一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10000││├──┼──────┼───────────┼───────┼───┤│3│93年9月20日│第一商業銀行五甲分行│15000││├──┼──────┼───────────┼───────┼───┤│4│93年9月22日│第一商業銀行五甲分行│10000││├──┼──────┼───────────┼───────┼───┤│5│93年9月22日│第一商業銀行五甲分行│10000││├──┼──────┼───────────┼───────┼───┤│6│93年9月23日│第一商業銀行五甲分行│10000││├──┼──────┼───────────┼───────┼───┤│7│93年9月29日│國泰世華銀行苓雅分行│10000││├──┼──────┼───────────┼───────┼───┤│8│93年9月30日│富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5000││├──┼──────┼───────────┼───────┼───┤│9│93年10月1日│財金預借現金│10000││├──┼──────┼───────────┼───────┼───┤│10│93年10月1日│富邦商業銀行三民分行│15000││├──┼──────┼───────────┼───────┼───┤│11│93年10月2日│高雄銀行-CD/ATM│10000││├──┼──────┼───────────┼───────┼───┤│12│93年10月4日│彰化銀行-CD/ATM│15000││├──┼──────┼───────────┼───────┼───┤│13│93年10月5日│建華商業銀行-CD/ATM│10000││├──┼──────┼───────────┼───────┼───┤│14│93年10月10日│第一商業銀行苓雅分行│20000││├──┼──────┼───────────┼───────┼───┤│15│93年10月10日│日盛銀行苓雅分行│20000││├──┼──────┼───────────┼───────┼───┤│16│93年10月11日│建華商業銀行-CD/ATM│15000││├──┼──────┼───────────┼───────┼───┤│17│93年10月11日│第一商業銀行五甲分行│15000││├──┼──────┼───────────┼───────┼───┤│18│93年10月14日│華僑銀行-CD/ATM│5000││├──┼──────┼───────────┼───────┼───┤│19│93年10月15日│建華商業銀行-CD/ATM│2000││├──┼──────┼───────────┼───────┼───┤│20│93年10月25日│華僑銀行-CD/ATM│5000││├──┼──────┼───────────┼───────┼───┤│21│93年10月28日│華僑銀行-CD/ATM│10000││├──┼──────┼───────────┼───────┼───┤│22│93年10月30日│華僑銀行-CD/ATM│15000││├──┼──────┼───────────┼───────┼───┤│23│93年11月1日│華僑銀行-CD/ATM│15000││└──┴──────┴───────────┴───────┴───┘附表:不另為無罪部分
┌──┬──────┬───────────┬────┐│編號│刷卡時間│特約商店名稱│刷卡金額│├──┼──────┼───────────┼────┤│1│93年8月11日│欣天然三大主題火鍋│2166│├──┼──────┼───────────┼────┤│2│93年8月25日│愛國超市-陽明店│637│├──┼──────┼───────────┼────┤│3│93年8月28日│欣天然三大主題火鍋│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