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上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簡上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上字第18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胡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198號),檢察官及被告不服本院101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
101年度桃交簡字第2925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
5月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葉乃瑋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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