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22號被告 陳黃花 欉(即 陳建興 之承受訴訟人)
陳輝權 (即陳建興之承受訴訟人) 陳輝煌 (即陳建興之承受訴訟人) 陳錦玲 (即陳建興之承受訴訟人) 陳錦珠 (即陳建興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被告等與原告 王基淋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 陳黃花欉 、陳輝權、陳輝煌、陳錦玲、陳錦珠為被告陳建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建興於民國101年11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黃花欉、陳輝權、陳輝煌、陳錦玲、陳錦珠,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有戶籍謄本4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29
6頁至第300頁)。茲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據上開規定,該繼承人等應即與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