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0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0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0019號債權人財富邑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序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經台端通知債務人之催繳通知併其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通知函或其回執之「影本」)。
三、債務人林序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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