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152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前經本院於98年5月15日以98年度消債補字第368號裁定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8年5月2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美鳳附表: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㈢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㈣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㈤聲請人是否有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之負責人,如有,應補正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㈥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㈦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㈧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㈨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院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久住之事證。│├──────────────────────────────────────┤│㈩債務人以視為協商不成立聲請者,應提出債務人向最大金融機構申請協商之申請書及││其附件(附件須含債權人清冊),及最大債權銀行收受申請書與附件之證明(如回執││等)。│├──────────────────────────────────────┤│聲請人配偶 陳枝秀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預納郵費新臺幣85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