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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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潤興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潤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潤興因侵占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毒品、侵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有該署111年5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452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