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1號聲請人 溫詩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四一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一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閱卷內容與記憶中不符而想確認,爰依法聲請准予交付本院111年5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14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聲請人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141號損害賠償事件111年5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蕭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