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4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4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4871號債權人崴航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鴻崎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狀雖記載債務人地址為「台中市郵政63-45號」,惟上開地址僅為郵政信箱號碼,並非債務人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債務人公司所在地於嘉義市西區竹子腳20之77號5樓之2,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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