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30號聲請人 陳李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11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怡眞┌──────────────────────────────────────────┐│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 葉宏成玉山商業銀行重│103年3月31│43,600元│AJ0000000│││││新分行│日││││││││││││├──┼─────┼───────┼──────┼───────┼───────┼──┤│2│ 賴寶鳳永豐商業銀行南│103年3月│9,443元│AG0000000│││││蘆洲分行│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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