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7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煌謙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煌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9年2月確定,於民國97年6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刑法第96條修正理由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煌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6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
6月,並與傷害罪減刑後之有期徒刑4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另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46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2年6月、
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6月27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6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6月2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
4年6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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