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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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8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9年度訴字第38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99,391元【計算式:請求返還臺南縣新市鄉○○段79之13地號土地47,138元(面積為2.5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200元=47,138元)+請求返還同段74之2地號土地579,124元(面積為31.8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200元=579,124元)+請求返還同段74地號土地1,073,129元(面積為74.7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362元=1,073,1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699,3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