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66號原告 王道興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被告 王澤佑
王逸白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道成 被告 郭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伍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