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790號聲請人 陳阿幼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 廖寶鳳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然相對人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109年10月2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