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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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救字第1號聲請人 林志鴻 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黃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由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6號(下稱系爭本案)審理中。聲請人失業在家,生活十分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本件係因相對人對聲請人未戴口罩之處罰確有矯枉過正之開罰爭議,聲請人定有勝訴希望,故聲請准予系爭本案之訴訟救助。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系爭本案前經本院受理,惟聲請人已於民國111年2月2日具狀撤回起訴等情,有行政訴訟撤回起訴狀附該案卷可稽。系爭本案既經聲請人撤回起訴,其訴訟繫屬即已消滅,自無訴訟救助之必要。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