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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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362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韋名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29日上午9時28分時宣判;然因被告於起訴書所載事實,究竟犯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違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取得他人之物罪?抑或是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違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被告所為是否既遂?仍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本件定民國110年4月21日上午10時許,於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