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京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學館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事項為債務人弘學館科技有限公司積欠工資,未包含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補正對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連帶請求之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