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0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即林財旺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代理人 林曉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2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