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301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00元,應徵第1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