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73號聲請人 蘇駿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27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鑫高科技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空白│500,000元│JD0000000│104年4月8日│││楊介一│份有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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