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173號債權人黃 宥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雪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公司或個人?如為公司,應
提出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確認本院有無管轄權),如為個人,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權人究為「黃」宥榕或「黄」宥榕?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龔紀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