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瑞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進益 訴訟代理人 謝先萍 被告 程仁宇 原告因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700元,應繳納裁判費6,17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玉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