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補字第180號原告宜蘭縣南澳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江明順 訴訟代理人 蔡双全
黃郁婷 被告宜蘭縣南澳鄉南澳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張遴 原告因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原告主張兩造間之租期屆滿,被告無權占有承租之房屋,而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及被告無權占有房屋而增加新臺幣(下同)5,250元之損害賠償;並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欠繳之租金6,000元、遲延利息260元共計6,260元及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請求1,000元之違約賠償金。原告主張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部分,為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僅依房屋之價額核算訴訟標的價額為179,200元;原告主張給付租金、遲延利息及違約賠償金,為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及違約金,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僅依租金額6,000元核算訴訟標的金額。又原告係以一訴主張前述兩項標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85,200元(計算式:179,200+6,000=185,2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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