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12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葉怡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葉怡菁於民國110年04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1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4月26日起至民國117年04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5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25日止累計347,374元正未給付,其中342,448元為本金;4,626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葉怡菁於民國109年09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9月14日起至民國116年09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5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25日止累計78,312元正未給付,其中76,370元為本金;1,24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葉怡菁於民國108年11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58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08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5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25日止累計400,168元正未給付,其中392,079元為本金;7,596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42,448元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8.35%無無276,370元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8.35%3392,079元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