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世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世賢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世賢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世賢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確係在裁判確定前所為,且其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所宣告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至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所宣告之刑,均非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乃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各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而為本件聲請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肇事逃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31日│104年5月10日晚上11時30分│104年5月10日晚上11時3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時│├──────┼─────────────┼─────────────┼─────────────┤│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5238號│年度毒偵字第1690號│年度毒偵字第169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交訴字第274號│104年度訴字第993號│104年度訴字第99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24日│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交訴字第274號│104年度訴字第993號│104年度訴字第993號││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2日│105年1月13日│105年1月13日│├─┴────┼─────────────┼─────────────┼─────────────┤│備註│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15│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26│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26│││585號│65號│66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