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消債補字第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兵金顧代理人 陳世川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g2;附表:
┌───────────────────────────┐│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三、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②除政府補助安養費用外,父親有無領取各項退休給付、政府││補助?如有,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四、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3年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②僱用外傭證明、每月支付外傭薪資數額之證明。│├───────────────────────────┤│五、每月收入之證明文件。│├───────────────────────────┤│六、應補正:││①提出租金繳納證明。││②與何人同住(姓名、與債務人關係)?有無共同分擔之人?│├───────────────────────────┤│七、提出債務人支付父親扶養費之證明。│├───────────────────────────┤│八、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九、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