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30號聲請人 莊榮兆 即自訴人上列聲請人即自訴人因自訴被告 鍾堯航 及 洪淑姿 偽造文書案件(106年度自字第52號),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抗告及閱全卷留恐龍法官執法痕狀」。
二、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38條前段規定「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上開規定,故審判程序中僅被告之辯護人、被告之代理人及自訴代理人身分之人始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抄錄及攝影,是辯護人、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以外之人,依法並無檢閱卷宗及證物等之權利,至為明灼。本案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檢閱卷宗,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因其為自訴人身分,就本案並無檢閱卷宗之權限,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簡佩珺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