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246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壹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零零陸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係毒品,查獲之煙毒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肅清煙毒條例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核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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