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70號聲請人 趙亞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杜政┌──────────────────────────────────────────────────┐│附表:股票108年度司催字第7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27-0│股票│1│1000││├──┼──────────────┼──────────────┼────┼───┼────┼───┤│0002│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28-1│股票│1│1000││├──┼──────────────┼──────────────┼────┼───┼────┼───┤│0003│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29-3│股票│1│1000││├──┼──────────────┼──────────────┼────┼───┼────┼───┤│0004│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30-0│股票│1│1000││├──┼──────────────┼──────────────┼────┼───┼────┼───┤│0005│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31-1│股票│1│1000││├──┼──────────────┼──────────────┼────┼───┼────┼───┤│0006│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32-3│股票│1│1000││├──┼──────────────┼──────────────┼────┼───┼────┼───┤│0007│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33-5│股票│1│1000││├──┼──────────────┼──────────────┼────┼───┼────┼───┤│0008│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34-7│股票│1│1000││├──┼──────────────┼──────────────┼────┼───┼────┼───┤│0009│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35-9│股票│1│1000││├──┼──────────────┼──────────────┼────┼───┼────┼───┤│0010│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36-0│股票│1│1000││├──┼──────────────┼──────────────┼────┼───┼────┼───┤│0011│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37-2│股票│1│1000││├──┼──────────────┼──────────────┼────┼───┼────┼───┤│0012│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38-4│股票│1│1000││├──┼──────────────┼──────────────┼────┼───┼────┼───┤│0013│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39-6│股票│1│1000││├──┼──────────────┼──────────────┼────┼───┼────┼───┤│0014│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40-2│股票│1│1000││├──┼──────────────┼──────────────┼────┼───┼────┼───┤│0015│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41-4│股票│1│1000││├──┼──────────────┼──────────────┼────┼───┼────┼───┤│0016│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42-6│股票│1│1000││├──┼──────────────┼──────────────┼────┼───┼────┼───┤│0017│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43-8│股票│1│1000││├──┼──────────────┼──────────────┼────┼───┼────┼───┤│0018│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44-0│股票│1│1000││├──┼──────────────┼──────────────┼────┼───┼────┼───┤│0019│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45-1│股票│1│1000││├──┼──────────────┼──────────────┼────┼───┼────┼───┤│0020│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46-3│股票│1│1000││├──┼──────────────┼──────────────┼────┼───┼────┼───┤│0021│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47-5│股票│1│1000││├──┼──────────────┼──────────────┼────┼───┼────┼───┤│0022│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48-7│股票│1│1000││├──┼──────────────┼──────────────┼────┼───┼────┼───┤│0023│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49-9│股票│1│1000││├──┼──────────────┼──────────────┼────┼───┼────┼───┤│0024│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50-5│股票│1│1000││├──┼──────────────┼──────────────┼────┼───┼────┼───┤│0025│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51-7│股票│1│1000││├──┼──────────────┼──────────────┼────┼───┼────┼───┤│0026│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52-9│股票│1│1000││├──┼──────────────┼──────────────┼────┼───┼────┼───┤│0027│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53-0│股票│1│1000││├──┼──────────────┼──────────────┼────┼───┼────┼───┤│0028│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454-2│股票│1│1000││├──┼──────────────┼──────────────┼────┼───┼────┼───┤│0029│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X-9-8│股票│1│717││└──┴──────────────┴──────────────┴────┴───┴────┴───┘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