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50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羅建興 債務人 孫藍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玖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孫藍楓於民國94年9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二項修法規定至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104年10月27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91,485元及利息。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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