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自裕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鄭自裕所有之「REALME」牌行動電話牌壹支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刑法第315條之1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條之3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鄭自裕所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被告所有之「REALME」牌行動電話牌1支,係被告用以攝錄告訴人大腿根部、臀部照片、影片之附著物,依法應宣告沒收,檢察官就上開物品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15條之3,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