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英誠 (原名 高坤山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關於利息部分,其利率究為百分之19.7?抑為百分之15?。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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