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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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41號原告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新竹分中心法定代理人 盧金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甄克緯 、 甄克堅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車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牌照兩面及行車執照乙枚,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積欠之稅費、罰鍰、服務費等共計新臺幣(下同)9,22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斟酌原告因被告交付上開車牌及行車執照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加計原告請求給付之9,229元以定之,而依原告陳報每月應繳靠行服務費為600元,契約期間為2年,準此,應以兩造契約存續期間,原告可獲得之靠行服務費共計14,400元,為原告因取得上開車牌及行車執照可得利益之客觀價值,加計原告請求之9,229元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3,6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