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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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03號原告乙○○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未繼承其父 葉金展 之遺產,爰訴請確認被告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99年度司執字第19914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對於原告不存在,及訴請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因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號地下室1樓及1至8樓、12至14樓、16至18樓、20至22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份在卷可按,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而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法院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亦非本院,本院並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盧昱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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