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七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漏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所陳之事實及理由,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叁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