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99號原告 方萬鐘 原告 方麒源 原告 方霈筑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被告 蔡維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方麟源 」之記載,應更正為「方麒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羅振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