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增加給付契約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58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家祥 即王家祥建築師事務所上列上訴人與臺南市政府因102年重訴字第158號請求增加契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48,5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蔡雅惠